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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建和与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和,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4291号原告唐建和。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步行街10幢中东路738号房)。法定代表人董春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建和与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和诉称,原告经人介绍在淮安区银河公馆安装16号、17号楼储藏室内门。原告按规定时间安装完毕,被告因财务账户冻结,迟迟未予给付安装费用。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富基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唐建和(乙方)与被告富基公司(甲方)签订储藏室门销售安装合同,双方对银河公馆16号、17号楼储藏室内门销售及安装达成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将142樘共有142套交由乙方安装。交货时间2013年4月9日,价格每樘471.65元,付款方式:全部安装完毕付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价的20%,余10%作为保修金(无息),保修期为1年。双方还对规格质量、工作内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26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审批单两份,收款单位为原告唐建和,付款事由分别为退11号、12号、16号、17号四幢楼车库门结算质保金6600元;28号楼车库门外开,更换两樘门1000元。付款审批单上有被告公司的经办人、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签字,公司领导王广荣签署“同意账户解封后付款”。后因被告公司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安装费用,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由原告提供的储藏室门销售安装合同一份、付款审批单两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为他方提供劳务的人有权利获得报酬,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储藏室内门销售安装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出具付款审批单给原告,视为双方对报酬的结算。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报酬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富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185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建和报酬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鹏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