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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平与徐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徐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31号原告高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洪,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贵梅。原告高平诉被告徐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决定交纳200元,由原告高平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