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平与徐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徐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31号原告高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洪,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贵梅。原告高平诉被告徐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决定交纳200元,由原告高平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