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包头市锦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锦锐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锦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锦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