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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夏靖与孙树名、董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孙树名,董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421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名,现下落不明。被告董立艳,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原告夏靖诉被告孙树名、董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孙树名、董立艳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树名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