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沛与单桂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单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沛,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桂兵,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54584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91元,交纳执行费7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桂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