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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木沙江a达吾提与李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沙江·达吾提,李海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769号原告木沙江·达吾提,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系教师,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李海军,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营山县,无固定职业,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托代理人魏邦成,系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沙江·达吾提诉被告李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木沙江·达吾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秦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丽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