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日长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理工大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日长,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理工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3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日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新,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报,厅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勇,校长。上诉人董日长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3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裁定认定,1995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董日长核发了南跃集建(95)字第04-3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董日长对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延兴村地号为02-04-321的地块享有使用权。其后,董日长使用的上述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哈尔滨理工大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涉案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公寓”工程项目,并就该项目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2年8月1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向哈尔滨理工大学核发了哈规城(南岗)地字第[2012]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董日长对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维持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董日长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哈规城(南岗)地字第[2012]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董日长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去了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哈尔滨理工大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涉案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向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董日长对被征土地使用权的丧失,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董日长与本案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董日长的起诉。董日长上诉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上诉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理工大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董日长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已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对董日长的合法权益没有影响。一审裁定驳回董日长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允杰代理审判员 车振环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