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奎海与冠县哈轴机电有限公司、路登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奎海,冠县哈轴机电有限公司,路登星,王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396号申请人范奎海,男,职工。被执行人冠县哈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王秋玲,经理。被执行人路登星,男,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秋玲,女,职工。范奎海申请执行冠县哈轴机电有限公司、路登星、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2015)冠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决冠县哈轴机电有限公司、路登星、王秋玲偿还申请人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320元,执行费2668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不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2015)冠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