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呈,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田忠呈,。被执行人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行系该公司。申请执行人田忠呈与被执行人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田忠呈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忠呈114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申请人田忠呈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0)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安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