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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骏崃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骏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工业区8幢4层。法定代表人张红山。被执行人杭州骏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148室。法定代表人罗妙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0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65.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士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佳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