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毓椿、余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毓椿,余玉萍,欧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8212826-2,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祥存,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职员。被执行人:欧毓椿,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余玉萍,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欧盛鹏,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毓椿、余玉萍、欧盛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23418.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0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毓椿、余玉萍所有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会官东五队(原曲樟乡井山官塘背村、张家口)分水坳3000亩林木,但因林木界址不明确暂不宜处置。另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