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立明与唐山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立明,唐山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986号申请执行人许立明。被执行人唐山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兴源道北法定代表人:刘颜硕。本院在执行许立明申请唐山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立明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2015)2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裴庆敏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