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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618号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1900弄1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79320375。法定代表人:乔瑞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初,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匡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初,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空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配件价款44000元;机械做好保养与收到发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2015年12月22日,原告发货至被告处,并于当月25日完成保养,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采购合同、供货单、托运单、增值税发票、维修服务报告,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空压机配件。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现因被告公司帐务需核对;原告诉求支付利息及差旅费无依据,不予认为。其无证据提交。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经审查,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2015年6月10日,原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空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空压机配件,价款44000元;机械做好保养与收到发票后30天付款等。2015年12月22日,原告于同日发货,被告于同月25日收到该配件及其增值税发票,原告25日完成调试、保养,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予支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斯布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二、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6日起依所欠货款4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