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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牛粮粮与潘雨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332号申请执行让人牛粮粮,男,1970年2月15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峰镇。被执行人潘雨生,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兴平乡。本院在执行牛粮粮与潘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