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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大元、苗银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大元,苗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豹。被执行人吴大元。被执行人苗银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