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大元、苗银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大元,苗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豹。被执行人吴大元。被执行人苗银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