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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用山与刘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用山,刘小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用山,男。被告刘小伟(刘伟)。原告张用山诉被告刘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用山、被告刘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份,原告携带材料与工具给被告盖了一座厂房、一座办公室,两座房子共计550平方,(临建房)事前原告给被告约定以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也就是墙上、房顶均计算面积。原告带领六至七人给被告干了10余天才竣工,被告应支付原告44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000元。因被告长期推托,2015年3月11日在开元派出所门口才把剩下29000元给原告打有欠据。请求:一、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我材料款和工资款29000元;二、诉讼费及其他支出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口头答辩,原告诉状所说事实经过不错,但是说我支付他15000元不属实,一共支付原告18000元。我不给原告钱的原因是原告给我做的活不好,给我盖的房子现在还漏着呢,柱子还倒着,给我盖的厂房和办公室质量都有问题,所以我不给他钱。2015年下大雪厂房往下坨了四五十公分,我给原告打电话,半个月没来给我看,说是正常现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原告给被告承建了一座厂房、一座办公室,共计5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8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材料工资款,剩余29000元未支付,剩余29000元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厂房和办公室的建造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工作完工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作报酬。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报酬后,剩余欠款29000元,被告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抗辩其不给原告款,是因为原告给其建造的厂房和办公室质量有问题,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和材料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用山款2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