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儿童,住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城镇居民,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1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承俊审判员 姚建国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