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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儿童,住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城镇居民,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1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承俊审判员  姚建国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