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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铁丰申请执行陈来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丰,陈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铁丰,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陈来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刘铁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兴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来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铁丰50亩土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认种上约有25亩土地,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