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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元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703号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84501C),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前锋,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元春,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