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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马金成、蒲海清、冯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马金成,蒲海清,冯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9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751-0。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马金成,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汉族。被告蒲海清,男,生于1988年3月25日,汉族。被告冯禹,男,生于1983年1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金成、蒲海清、冯禹的起诉。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