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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70号申请人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25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碱柜镇。法定代表人高枫,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