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乔某征与梁大伟、卢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记征,梁大伟,卢艳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74号原告:乔记征,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梁大伟(梁大德),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卢艳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记征诉被告梁大伟、卢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记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记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乔记征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