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志荣与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2016执5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荣,秦怀舟,黄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5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秦怀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黄美恒,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与被执行人秦怀舟、黄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718119.44元,执行费9581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716.35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余款4666.35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怀舟持有的大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经向查本市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粤E×××××)小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粤A×××××、粤A×××××)小型汽车两辆,因车辆的使用情况不明,现未能处理。另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在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新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秦发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银展实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98号广州雅居乐花园上善若水雅园26幢1003房、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宏台16座308房的房屋产权,本院分别去函相广州市番禺区域人民法院等法院参与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执行款的分配,等待答复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煜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