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黄清珍、黄培阳、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黄清珍,黄培阳,蔡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318号原告陈志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清珍,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培阳,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蔡建忠,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宏与被告黄清珍、黄培阳、蔡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判员 覃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