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