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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722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刘某,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梓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