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王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王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361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公司职员。被告王炳华。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王炳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中天城市花园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自2010年至2015年,业委会每年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额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76幢801室业主,被告拖欠2013年、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722元,2013年度公共能耗(水、电)费17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缴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4722元、违约金1417元、公共能耗(水、电)费177元,合计6316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间,原告每年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选聘原告为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住宅小区(包括被告的房屋在内)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告每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次,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应书面催告限期交纳,经催告仍不交纳的,原告可从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应缴费用额万分之五另行加收滞纳金。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76幢8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63.96平方米。被告未及时交纳2013年、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722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住户登记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对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共能耗(水、电)费,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炳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2013年、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4722元,违约金1417元,合计6139元。二、驳回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