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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邵文义与郑远志、王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义,郑远志,王乐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367号原告:邵文义。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远志。被告:王乐章。原告邵文义与被告郑远志、王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郑远志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实际还款日止);被告王乐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4日,被告郑远志向原告邵文义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被告王乐章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两被告分别在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担保人栏签名并按指印。另,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远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邵文义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邵文义要求被告王乐章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郑远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旭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