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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丁朝辉与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辉,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丁朝辉。委托代理人严建明。被执行人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申请人丁朝辉与被执行人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4)第264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中止执行后,申请人丁朝辉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丁朝辉医疗等费用346477元,并承担执行费4100元。被执行人云南海生型材工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将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且申请人丁朝辉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4)第2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昌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