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超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52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被申请人蒋超。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2016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蒋超发出(2016)川1024民督52号支付令。被申请人蒋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对欠物业服务费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申请人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其整改后才交清物业服务费,故被申请人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蒋超的异议。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