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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公丕庆与赵圣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丕庆,赵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公丕庆,农民。被执行人赵圣坤,农民。申请执行人公丕庆与被执行人赵圣坤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69.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469.6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公丕庆与被执行人赵圣坤债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