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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张天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张天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张红影,;张良,;张联营,(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张天知(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莲,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孙集行政村张庄自然村,中国(大陆)籍,申请人:张红影,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周平庄村,中国(大陆)籍,申请人:张良,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孙集行政村张庄自然村,中国(大陆)籍,申请人:张联营,辽宁省沈阳市辽宁大学学生宿舍,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张天知,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孙集行政村张村自然村,中国(大陆)籍附带民事赔偿(2016)皖1321执230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