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某杰、丁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杰,丁某建,刘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某建,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花,女,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丁某杰诉丁某建、刘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93895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308元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