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7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启龙申请执行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龙,宋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启龙,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宋晓俊,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刘启龙与被执行人宋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查封了宋晓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804室(合包150018498)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晓俊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804室(合包15001849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