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179号原告: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庞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法定代表人:樊旭洪。原告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合并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融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0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5121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