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施于赛与杨高荣、卢蓓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于赛,杨高荣,卢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施于赛。被执行人杨高荣。被执行人卢蓓蕾。申请执行人施于赛与被执行人杨高荣、卢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17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卢蓓蕾住房公积金73200元。2016年6月28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卢蓓蕾工资12000元,并对其工资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扣满应执行标的额为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部分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