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敬云与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敬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4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云。委托代理人王琪。上诉人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敬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敬云在原审诉称,王敬云于2006年3月进入麦迪绅公司工作,于2011年6月从麦迪绅公司处退休,退休后麦迪绅公司至今未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王敬云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麦迪绅公司支付王敬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元。麦迪绅公司在原审辩称,王敬云的起诉应先经劳动仲裁;王敬云于2011年6月退休,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王敬云系独生子女父母,2011年6月自麦迪绅公司退休。2015年12月王敬云以青岛麦迪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元”。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北劳人仲定字(2016)第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王敬云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下发后,申请人不服起诉法院。原审中,法院询问麦迪绅公司在王敬云退休时是否告知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麦迪绅公司回答:“这是国家的一个规定,王敬云应该知道,我们没有主动告知”。原审中,麦迪绅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青岛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49元。原审法院认为: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王敬云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1年6月自麦迪绅公司退休,在其退休时麦迪绅公司应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王敬云一次性养老补助,具体数额为8564.70元(28549元×30%=8564.70元)。2、麦迪绅公司抗辩的两项理由。(1)关于未经仲裁问题,庭审中王敬云提交了仲裁决定书,证明其主张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故麦迪绅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2)关于时效问题,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劳动者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在退休时享��的一项福利待遇,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不同,不适用普通时效制度;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自用人单位明确书面告知劳动者不予发放时起算。现麦迪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明确书面告知王敬云不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故麦迪绅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麦迪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王敬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麦迪绅公司承担。宣判后,麦迪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麦迪绅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被上诉人2011年6月份从上诉人处退休,于2015年才向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下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王敬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0元;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敬云辩称,上诉人有义务在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提醒被上诉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法定待遇,应当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劳动者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在��休时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不同,具有一定政策性、法定性。从查明的事实看,王敬云系独生子女父母,其主张在2011年6月自麦迪绅公司退休时,其不知道依据该项政策享有该项待遇。对此,作为用人单位麦迪绅公司在王敬云退休时,应当明确告知王敬云享有该项待遇,但却不告知王敬云,也不向王敬云发放该待遇。因此,麦迪绅公司以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不应予以采信,一审认定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麦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魏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