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114号起诉人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柳峪村。法定代表人李庆。起诉人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钢资源整合范围内采矿企业停止整顿建设的通知》(岚政发(2006)32号)、《焦煤、铁矿、钢厂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太钢袁家村铁矿区资源整合及补偿协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6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钢资源整合范围内采矿企业停止整顿建设的通知》(岚政发(2006)32号)、《焦煤、铁矿、钢厂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太钢袁家村铁矿区资源整合及补偿协议》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63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岚县荣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