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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广青路以南、沙台崖村以东。法定代表人魏清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华海,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111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2934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