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天生与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开发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生,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392号原告周天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凯、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方块村安置房。代表人胡义斌。原告周天生诉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开发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天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天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收取636.5元,由原告周天生负担,退回原告周天生636.5元。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