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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洪山与宋振祥、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山,宋振祥,孟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山,身份证号:×××,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富民村三组。被执行人宋振祥,身份证号:×××,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哈达村哈达屯4号。被执行人孟祥娟,身份证号:×××,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哈达村哈达屯4号。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317号李洪山与宋振祥、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905元。执行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