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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子山与被告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子山,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25号原告冯子山,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黄木桥村。法定代表人陈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子山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