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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681张宏与端雪峰、皋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端雪峰,皋桂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681号原告张宏,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端雪峰,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皋桂风,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端雪峰、皋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对被告端雪峰、皋桂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