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681张宏与端雪峰、皋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端雪峰,皋桂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681号原告张宏,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端雪峰,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皋桂风,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端雪峰、皋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对被告端雪峰、皋桂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