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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李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李新,辛祖兵,汪斌,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城东),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91420581667655160W。法定代表人辛祖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新,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辛祖兵。被执行人汪斌,1974年7月12出生。被执行人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吗420581000020334。法定代表人刘政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李新、辛祖兵、汪斌、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李新、辛祖兵、汪斌、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3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