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小铭与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铭,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铭,男,195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万涛。王小铭与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小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工资25500元。权利人王小铭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康漫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0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