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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思翔与刘健、鲁式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翔,刘健,鲁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思翔,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刘健,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鲁式珠,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翔与被执行人刘健、鲁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健、鲁式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9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刘健、鲁式珠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健、鲁��珠名下无足额的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健、鲁式珠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花园7号楼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16××41、16××42)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鲁式珠名下车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VSHCAAE1BF646984;发动机号:BA03705)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刘健、鲁式珠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思翔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