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惠士与陈燕林、李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士,陈燕林,李建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42号原告王惠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林,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广,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士诉被告陈燕林、李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燕林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陈燕林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陈燕林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