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牛献印与孟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献印,孟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330号原告牛献印。被告孟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献印与被告孟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献印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献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献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牛献印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