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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牛献印与孟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献印,孟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330号原告牛献印。被告孟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献印与被告孟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献印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献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献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牛献印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