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徐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徐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125号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樊斗文,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渝北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东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L3167297-X。被告徐波,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徐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交纳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金佳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