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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关焱犯走私废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执30号罪犯关焱走私废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镇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罪犯关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罪犯关焱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苏环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关焱正在服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关焱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曾中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人 微信公众号“”